2026-05-26 18:55 星期二
02-06 21:16
证监会:对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格隆汇2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提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开展相关业务前,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以下简称境内备案主体)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完整说明境内备案主体信息、基础资产信息、代币发行方案等情况。境内备案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保证出具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02-06 21:10
证监会: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 应当严格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规定
格隆汇2月6日丨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指引所称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是指,以境内资产或相关资产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利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在境外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的活动。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应当严格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前述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核准、备案或安全审查等程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02-06 21:04
八部门: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
格隆汇2月6日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02-06 21:04
八部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格隆汇2月6日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02-06 21:02
八部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 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
格隆汇2月6日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02-06 21:00
八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 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格隆汇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02-06 20:59
八部门: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格隆汇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02-06 20:59
八部门: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格隆汇2月6日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02-06 20:57
八部门: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格隆汇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其中提到,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02-06 20:57
八部门: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 应予以禁止
格隆汇2月6日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02-06 20:56
央行等八部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格隆汇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02-06 20:54
中英金融工作组首次会议达成多项共识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对方市场上市融资
格隆汇2月6日|中英金融工作组首次会议近日在京举行,双方金融管理部门就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与金融稳定、金融监管、金融市场发展,以及包括可持续金融在内的金融创新等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形成了一系列具体共识。双方重申,资本市场在推动实体经济增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双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中英股票市场互联互通等方式在对方市场上市融资,从而对接全球多元化投资者和机构资金,为全球展业提供资金支持。双方认可伦敦作为全球领先外汇交易中心和重要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的地位。中方支持在英中资金融机构开发更多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双方欢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成为英国第二家人民币清算行。
02-06 20:54
3月1日起将终止二代五粮春系列酒瓶盖回收业务?五粮液:政策信息属实
格隆汇2月6日|据每经,从五粮液浓香经销商、终端店处获悉,接四川五粮液浓香酒有限公司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将终止二代五粮春系列酒(瓶盖+盒盖)的回收业务,2026年3月1日(含)之后扫码的瓶盖,不再回收。同时,还提醒经销商、终端店、消费者,于2026年3月25日前,将符合回收条件且已完成扫码的(瓶盖+盒盖)进行兑换,逾期将无法办理兑换。记者第一时间向五粮液公司求证,五粮液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该通知非浓香酒公司官方发布,但政策信息属实,该变化为品牌市场政策正常切换过渡”。
SZ 五粮液
02-06 20:49
因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述,容百科技拟被罚款450万元
格隆汇2月6日|容百科技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因2026年1月13日发布的与宁德时代签署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述,拟被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董事长白厚善及董事会秘书俞济芸拟分别被罚款300万元和200万元。
SH 容百科技
02-06 20:47
秦川物联:2025年净利润亏损1.17亿元
格隆汇2月6日|秦川物联发布业绩快报,2025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2.7亿元,同比下降15.76%;净利润亏损1.17亿元,上年同期亏损6523.65万元。公司物联网智能燃气表受国内市场竞争加剧影响,销量及销售单价下滑。燃气表海外市场和智能传感器板块的收入在报告期内有所增长,相关业务处于市场开拓的关键阶段,前期基数较低且客户导入周期较长,报告期内尚未形成规模效应。
SH 秦川物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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