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俞强律师解读企业字号权利冲突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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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字号权与商标权的战场,每天都在商海中无声上演。

A公司是“XX”品牌的所有者,自2008年起在个人护理用品行业持续经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XX”品牌相继获得行业多项荣誉,被列入省级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在相关市场具有极高知名度

2017年,B公司注册成立,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与A公司完全相同的字号“XX”,并在其生产的洗发乳液产品上标注“B公司授权”字样,其中“XX”三字采用黑色加粗大号字体,与A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B公司侵犯其企业字号权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01 字号争夺战:一场精心设计的商业迷局

案件中的A公司作为“XX”品牌的所有者,在个人护理用品行业深耕多年。通过持续的市场投入和品牌建设,“XX”品牌获得了多项行业荣誉,被列入省级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建立了稳固的品牌认知

B公司成立于2017年,在企业名称中直接使用了A公司的知名字号“XX”。更令A公司震惊的是,B公司在其生产的洗发乳液产品上,不仅标注了含有“XX”字号的企业名称,还特意将“XX”三字以黑色加粗大号字体突出显示。

这种使用方式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A公司在证据收集中发现,B公司不仅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XX”字号,还在其官方网站、宣传材料中频繁单独使用“XX”指代企业,刻意弱化企业名称中的其他部分。

这种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正当使用企业名称的范围,实质上构成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在另一起知名案例中,某葡萄酒品牌的权利人起诉一家名为“拉菲庄园”的公司,因该公司将与权利人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拉菲”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中突出使用,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02 一锤定音:法院的权威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明确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XX”字号的企业名称,限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并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裁判理由充分体现三大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法院查明,A公司使用“XX”字号在先,且通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使该字号在行业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B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对此进行合理避让。

诚实信用原则
B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A公司及其“XX”字号的知名度,却仍将相同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

禁止混淆原则
由于双方经营范围高度重合,B公司使用“XX”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A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淆,侵占了A公司在相关地区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

法院特别指出,即使B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全称,但因“XX”字号与A公司知名商标的对应关系已经形成,仍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03 法律迷宫中的明灯:俞强律师的专业解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企业字号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件的核心在于是否造成市场混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权利冲突的司法认定路径

商标侵权路径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路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字号)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即使未突出使用字号,但若违反诚信原则,足以产生市场混淆,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权利冲突的三大解决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当企业字号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保护合法在先权利是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明知他人在先权利存在,仍注册相同或近似字号的行为,构成典型的“搭便车”。

禁止混淆原则
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根本标准在于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如果被诉企业名称的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则应认定构成侵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权利冲突的解决不简单以权利产生时间先后为准,而需综合考量知名度、使用方式、主观恶意等多重因素。

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权利冲突,若当事人不具有恶意,法院会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解决。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俞强律师团队十三年专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代理案件660余件。某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该院审理的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中,近70%的原告企业因未能提供充分的使用和知名度证据而败诉

法律不仅是权利宣言,更是商业竞争的规则手册。那些试图在他人耕耘多年的品牌沃土上轻易收获的投机者,终将在法律明镜前显露原形。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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