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理律师:俞强律师案例分享基础合同无效,保理合同效力何去何从?
一纸购销合同背后,竟是精心设计的融资骗局。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3379万元的焦炭购销合同。凭借这份合同,A公司向C银行申请保理融资1970万元。B公司在《应收账款债务人签收确认函》上盖章确认:“基础交易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将款项付至C银行指定账户。
融资到期后,A、B公司均未还款。C银行将债权转让给D资产管理公司追索债务。此时B公司突然主张:购销合同系A公司伪造,双方并无真实交易,且该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
B公司认为,既然基础合同被撤销,应收账款自始不存在,保理合同自然失效。而D资产管理公司则坚持,C银行已履行审查义务且不知情,保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01 虚构的焦炭交易:一场精心设计的保理融资
调查发现,A公司虚构货物事实签订焦炭购销合同,唯一目的就是利用该合同申请保理融资。法院在另案中认定A公司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其与B公司的购销合同。
在保理业务办理过程中,C银行审核了A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发票、B公司签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等全套材料。B公司不仅未提出异议,反而在《应收账款债务人签收确认函》中明确承诺交易真实。
更关键的是,C银行向A公司支付1970万元融资款时,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将款项转至第三方账户,这一操作与虚构交易的资金流向特征高度吻合。
02 裁判结果:善意保理人权利受保护
某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应向D资产管理公司支付1970万元本金及利息。核心裁判理由有三点:
第一,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基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必然导致保理合同无效。保理关系的效力取决于保理合同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非基础合同的真实性。
第二,B公司书面确认构成“权利外观”。其在《确认函》中承诺基础交易真实,导致C银行产生合理信赖。根据《民法典》第763条,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对抗善意保理人。
第三,C银行已尽形式审查义务。法院认为商业银行对基础合同的审查限于合同文本、发票等表面文件,无需深度核查交易实质。无证据表明C银行知晓虚构事实,故属善意保理人。
03 俞强律师解析保理合同独立性原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揭示了保理业务中“合同效力分层”的特殊规则。
保理合同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合同无效时,保理合同可能面临三种法律命运:
若保理商明知虚构:构成“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保理合同无效;
若保理商受欺诈:可行使撤销权,但未撤销则合同有效;
若保理商善意无过失:基础合同瑕疵不影响保理合同效力。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指出:应收账款真实性争议已成保理纠纷首要风险源,占比超23%。实务中需重点把握两点:
善意保理人的认定标准。法院通常以“明知”为限,不包括“应知”。但保理商仍需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如核对基础合同、债务人确认函、发票等表面一致性。若存在明显矛盾却未发现,可能被认定重大过失。
债务确认的法律后果。债务人签署债权转让通知回执或确认函后,即使基础合同嗣后被撤销,仍须对保理商承担责任。本案中B公司的书面承诺直接成为其担责的关键证据。
风险提示:保理业务中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效力分离的规则存在例外情形,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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