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的五大争议与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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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家族信托业务的引进与快速发展,业界的探索和尝试一直争论不断。我们国家《信托法》并未单独针对家族信托设立相应法规,使得很多高净值客户甚至是专业人员对中国家族信托的效力产生了疑虑,很多客户把家族信托放到了境外去做,那究竟家族信托在中国可不可以做?又存在哪些争议?如何进行有效破解呢?家族信托五大争议争议一:法律制度与司法判例中国和很多欧洲

伴随着家族信托业务的引进与快速发展,业界的探索和尝试一直争论不断。我们国家《信托法》并未单独针对家族信托设立相应法规,使得很多高净值客户甚至是专业人员对中国家族信托的效力产生了疑虑,很多客户把家族信托放到了境外去做,那究竟家族信托在中国可不可以做?又存在哪些争议?如何进行有效破解呢?

 

家族信托五大争议

争议一:法律制度与司法判例

中国和很多欧洲国家一样属大陆法系,是成文法,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而家族信托业相对成熟的英、美等国属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以习惯法、判例法和法理为主要形式,制定法为辅。 

法律体系的差异给家族信托的行业发展带来差异,这个差异经常引起海外信托专业机构诟病——“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争议二: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

信托作为一项特殊财产安排表现为信托财产上“一物两权”的法律构造,而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一物一权”的法律制度基础上,这就需要专门针对信托法律构造以特别法的形式建立与信托相适应的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

 

争议三:信托能否实现资产隔离和避税?

中国家族信托在目前的相对模糊的法律环境下存在一定管理和执行的风险,最关键的异议点是信托标的的裁量权和受益权的认定。

所谓的资产隔离和安全防护即使是海外信托也可能做不到。在美国可撤销信托是不能隔离资产的,其作用类似于遗嘱,而不可撤销信托可以具有一定的资产隔离功能。家族信托可否避债?

中国《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中国《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这点关于设立时间和最终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表述模糊,可能引发争议。 

 

争议四:家族信托可否提供私密保障?

在海外信托中委托人可以约定不能让受益人知道其获得的受益权份额,但是很多国内的信托没有关注这点,委托人死后受益人享受完全透明的信息知情权就会引发对信托保密的争议。

可见关于家族信托资产保护的功能,在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是有条件的,如果避债、避税以及保密都存在不确定性,则财富传承规划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争议五:无效信托的风险

 如果信托的目的是不合法或资产来源不合法,则信托是无效的。当然在部分海外法区规定不能以诉讼理由追讨信托财产,因此信托管辖地就变得非常重要,无论债权人在哪个国家诉讼,在哪个法区获得判决,最后信托资产执行的时候,必须到信托设立地来执行。

 

如何破解争议难题?

家族信托是基于《信托法》的综合财富传承架构的安排,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结构,需要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配套法律法规。目前,中国相对滞后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税务制度会导致非交易过户的税负产生,从而限制了信托标的财产的范围。

1、明确需求至关重要。要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首先应当明确自身的需求及设立的目的。

2、咨询设计面面俱到。家族信托涉及到法律、理财、税务等诸多方面,因此委托人需要与该些领域的专家进行深入的交流,了解其中可能碰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3、受托介入越早越好。受托人在家族信托管理中其中核心作用,因此委托人应当尽早选定受托人并让其参与到家族信托方案的指定当中。

4、法律文件清晰明了。法律文件的签署贯穿于整个家族信托的设立流程,前期有:保密协议、咨询服务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等;后期有:信托合同及附件、风险申明书、授权委托书、财产转移文件等。

5、财产转移手续办好。家族信托的设立应当有一定的基础财产,因此在完成上述步骤后,需要办理相关财产的转移手续。

6、管理监督必不可少。将财产置于受托人名下进行管理,存在较高的代理成本。因此委托人除了要慎重选择受托人外,还要注意建立相应的机制来监督和约束受托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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