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下炒
作者:@ZeRo
近月市况平静,每日交易额只有五至七百亿左右,跟大半年前报导所指的二千亿新常态确是有点黯然失色。加上中国经济种种问题,散户对大市的投入度可见不足。卖壳者又碍于“现金条例”不便太过明目张胆地进行交易,成交之萎缩更令幕后人士有货散不少,所以笔者不排除部份公司会重新上映“向下炒”。
什么叫“向下炒”?投资经验丰富的读者可能已经敬而远之。向下炒的意思即是幕后人士在市场上不问价地沽货,但同时又能赚钱。但有时我们会听到一些人士因股票的下跌而赚钱,例如沽空机构又算不算“向下炒”?非也。
沽空,第一,只有港交所规定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的才可以进行沽空买卖;第二,香港法例是严禁无货沽空,也即是任何人出售本身并无持有的股份,除非你在出售时拥有,或诚实并合理地相信自己拥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无条件的售卖权利,否则任何人如未有申报沽空交易,即属刑事罪行。
而沽空的原理是股价在高位时向证券商借入证券之后,在股价下跌时再从市场上回购还给券商,先沽后买,当中的价差即是可赚到的金额。但相反,如果股价反地心吸力地不断上升,沽空人士也是被迫从市场上买贵货然后还给券商,这就会输钱。
表面上,向下炒跟沽空一样因股票价格下跌而赚钱,但其实却是截然不同。
1) 向下炒通常发生在细价股、财技股身上,而沽空通常只有20亿以上的证券才会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
2) 向下炒原理在于大股东(通常只持有小比例的股份) 先伸手向市场集资,例如配售、供股,然后向所谓“第三方独立人士”(通当是自己友)以“不合常理”的溢价收购产业(通常是当红的概念,比喻科技网站) ,最后该产业与非常理溢价的差额就会被偷出公司之外。
3) 向下炒的货源来源自于自己,而沽空者的货源则是向券商、银行等借的,当然,利息是必须的。
4) 沽空者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买回股票还给券商,但向下炒人士则随时随地可以进行大比例供股等方法补给,以便供干。
5) 不消说,向下炒是违法,而沽空是绝对合法的。而且向下炒赚的只能是蝇头小利,沽空者如索罗斯赚的是数个国家的总和。
重点是,我们如何才可以有效地避免“中伏”。

上述两间公司市值均为10亿,但A公司的现金持有比例却高达80%,可见其管理层做正当生意的机率不大,再加上大股东持有比例只有区区20%,假设没有第二大股东,那么A公司去供股或供股后“顺便”偷钱的诱因就会大大增加。因为即使大股东要亲自掏钱出来供也只是有限数字,而且印出来用来集资的股票成本亦接近零,因此即使大股东,又或者正确一点讲是“该独立第三方收购者”不问价强沽贱卖,这都是有赚的。在市况真的太差时,向下炒都不失为一个让上市公司为生的下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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