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俞强律师解读企业名称权利冲突裁判规则
市场混淆的背后,是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中复杂的历史渊源与法律边界的精准界定。
2015年初,A公司一纸诉状将长期合作伙伴B公司告上法庭。A公司是“XX”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自1998年起注册于破碎机类商品上,经过多年经营已成为行业知名品牌。
而B公司自2004年起使用“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名称,作为A公司的经销商已合作十余年。
令A公司不满的是,B公司在经营场所、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中突出使用“江苏XX集团”字样,消费者频频将两家企业混淆。A公司认为B公司此举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XX”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面对指控,B公司倍感委屈。他们出示了十年间的经销合同、供货单据和合作文件,证明自2004年更名以来,双方一直保持密切业务往来。
“如果我们的名称真有问题,为什么A公司十年来从未提出异议?”B公司在法庭上反问道。他们强调,“XX”字号的使用有其历史渊源,且经过长期经营已积累了独立的商誉。
01 权利冲突的司法认定
庭审中,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成为焦点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在后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在权利冲突案件中,法院通常考虑四个关键因素: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历史因素和使用人的主观状态,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
经查证,在B公司2004年开始使用“XX”字号前,A公司的“XX”商标在破碎机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这通常会增加混淆的可能性。
然而,B公司使用“XX”作为字号有其特殊历史背景。作为A公司的长期经销商,双方有频繁的业务往来。在十多年的合作期间,A公司从未对B公司使用含“XX”字号的企业名称提出异议,反而持续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法院特别指出,B公司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已积累了相应的商誉,“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承载了被告的商誉。被告注册使用该名称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02 裁判结果与理由
经过全面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裁判理由:
第一,关于商标侵权指控。法院认为,虽然B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突出使用“江苏XX集团”等字样的行为,但考虑到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及历史渊源,B公司使用“XX”字号并无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
第二,关于不正当竞争指控。法院指出,判断权利冲突是否构成侵权的根本标准是被诉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原告在先权利。本案中,B公司自2004年开始使用争议企业名称,至今已持续使用十余年时间。
在此期间,A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B公司使用“XX”字号可能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但从未提出异议。
法院特别强调,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不同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均不得超越权利边界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B公司注册、使用“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使用企业名称的英文翻译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0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本案的裁判要旨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权利冲突性质认定
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本质上属于知识产权纠纷。虽然《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保护作出了基本规定,但这是基于法人人身权的保护。
而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更是市场主体的营业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三项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营业标识保护角度制止市场混淆行为。国际上,商号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此类纠纷通常纳入知识产权案件范围。
善意使用抗辩成立要件
本案中,B公司的抗辩之所以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满足了三个条件:历史渊源、持续使用和权利人默许。
根据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因主观有过错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才可能构成侵权。若被告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并不具有主观恶意,且已连续使用相当长的时间,而商标注册权人长期怠于维权的,则可允许其继续使用企业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但本案中,B公司对“XX”字号的使用有其独立的历史渊源和商誉积累,不构成“擅自使用”。
诉讼时效规则适用
本案还涉及一个潜在问题:当权利人长期放任被诉行为后再主张权利,是否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96条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意味着,只要侵权行为持续存在,权利人理论上可随时主张停止侵害。
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赔偿数额可能会受到限制。这一制度设计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又惩罚了“眠于权利之上”的权利人,平衡了各方利益。
权利冲突解决路径
针对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司法实践中已形成系统的审理规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判断权利冲突是否具有违法性的根本标准是被诉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原告在先权利。如果被诉企业名称晚于原告请求保护的权利获得,则需进一步审查被告是否有侵害恶意、是否可能造成混淆等。
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市场主体的企业名称与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相同或相近,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利益平衡原则。当两个合法权利发生冲突时,法院需兼顾各方利益。若被告将他人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注册并无恶意,但突出使用字号会引起混淆的,法院可要求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而非直接禁止使用。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了历史因素、当事人主观状态和利益平衡,最终作出不构成侵权的认定,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理念。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则和证据认定,个案中的细微差别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建议企业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法律意见,制定符合商业需求和法律规则的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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