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资深合同律师:俞强律师案例解读起诉状送达即解约,诉中通知也有效
——A公司诉B公司承揽合同解除案
(改编自真实案例,涉案主体已脱敏)
A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与B公司签订《设备定制协议》,约定由B公司为其定制专用生产线,总价600万元。合同约定:“若B公司延迟交付超过60日,A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因技术难题,B公司逾期90日仍未交货。A公司未发书面解约通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预付款300万元。B公司抗辩称:“A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合同解除程序不合法。”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判决:
- 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设备定制协议》;
- B公司向A公司返还预付款300万元。
裁判核心理由:
- 解除条件已成就:
B公司逾期交货90日,远超合同约定的60日解除临界点,符合约定解除条件。 - 起诉状送达视为履行通知义务:
A公司虽未事先发函解约,但其起诉状副本经法院送达B公司时,已实质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传达对方,符合《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直接起诉主张解除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的规定。 - 解除效力溯及送达之日:
合同解除时间确定为起诉状副本送达B公司之日,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三、法律分析:诉中解除权的正当性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未事先通知即起诉解约是否有效”,其法律逻辑需从三层维度剖析:
(一)解除权的性质与行使路径
解除权属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传统路径中,通知解除是典型方式(《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但若机械要求“必须先行通知”,在相对方失联或恶意回避时,将剥夺解除权人的救济渠道。因此,《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明确:
“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直接起诉主张解除的,法院确认后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
俞强律师指出:该条款本质是将司法送达系统拟制为意思表示的传递工具,既保障解除权效率,又确保相对方知情权。
(二)司法实践的共识与分歧
尽管本案采纳“送达即通知”规则,但需注意地域裁量差异:
- 支持观点:江苏高院、江西高院等认为,起诉状载明解除诉求,经法院送达即完成通知义务;
- 反对观点:部分法院坚持“通知前置”,认为解除权属私力救济,公权力不应代行。
俞强律师分析:分歧源于对“通知”的形式理解。从立法目的看,解除制度的本质是终结不确定法律关系,只要相对方获知解除意思并享有异议权(可提反诉或抗辩),即符合程序正义。
(三)行权风险防范要点
基于本案经验,俞强律师建议企业采取“双轨防御策略”:
- 约定解除权细则:
合同中明确解除条件、通知方式(如邮箱/地址),并约定“未及时通知不影响起诉解约效力”; - 诉前证据固化:
若直接起诉,需在诉状中明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留存送达凭证,避免撤诉导致解除效力悬空(如青岛中院案例); - 异议期限监控:
相对方收到解除通知(含起诉状)后,异议期仅为3个月(无约定时),逾期异议将不被支持。
俞强律师简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3年。专注商事合同纠纷、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获2020年上海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风险提示:合同解除涉及履行状态回溯、违约金计算等复杂问题,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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