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俞强律师案例解读之多重请求权案件审理规则详解
案件回顾:土地政策突变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
A公司(广州某商务服务公司)与B公司(陕西某电子工程公司)、C公司(陕西某实业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A公司收购B、C持有的D房产公司50%股权。协议核心条款要求B、C在一年内完成三项工作:
- 确认目标土地调整后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 确保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 确定规划条件。
若未按期完成,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协议签订后,A公司支付首期款4217万元,B、C完成股权变更。但履行期间,当地土地政策突发重大调整,目标地块被划入生态保护区,商业开发完全禁止。A公司以B、C未完成合同义务为由通知解约,对方拒绝。A公司遂起诉,主张解约理由包括:
- 约定解除(未完成协议义务);
- 法定解除(合同目的落空);
- 情势变更(政策不可预见)。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裁判结果:
- 撤销一、二审判决;
- 解除《股权收购协议》;
- B、C公司退还股权转让款,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 股权恢复原登记状态。
裁判核心观点:
- 允许合并主张多重法律规范
法院指出,同一诉讼请求可基于多个法律规范主张,法院不得强制当事人仅择一适用。本案中,A公司同时援引《合同法》第93条(约定解除)、第94条(法定解除)及司法解释(情势变更),均需纳入审理范围。 - 依序审查与有利原告原则
- 尊重原告对法律规范适用顺序的选择;
- 若未明确顺序,按最有利于请求权人的顺序审查:先约定解除→再法定解除→最后情势变更;
- 前位规范成立即终止审查,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 情势变更成立的关键认定
政策调整属“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直接导致商业开发目的彻底落空,符合情势变更解除条件。
法律分析:俞强律师解析多重请求权审理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确立的审理逻辑对同类案件具有标杆意义:
突破传统“择一主张”限制
法院明确否定了要求当事人仅选单一请求权基础的做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因担忧审理复杂化而要求当事人精简诉求,但最高法强调:多重请求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法院需全面审查。三层递进式审查框架
graph LR A[约定解除] -->|不成立| B[法定解除] B -->|不成立| C[情势变更] C -->|成立| D[支持诉请]此框架兼顾效率与公正:
- 约定解除优先:体现意思自治;
- 情势变更兜底:保障实质公平,尤其适用于政策、市场突变场景。
防范“程序空转”的实务要点
部分法院曾因机械拆分请求权导致当事人反复诉讼(如要求不同案由分案起诉)。本案规则要求:- 合并审理竞合请求权(如违约、侵权、不当得利);
- 拒绝对关联诉求强制分案(如股东资格确认与分红权纠纷)。
俞强律师简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3年。专注商事合同、股权纠纷领域,获上海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2020)及“君澜专业领航奖”(2024)。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融合学术与实务推动裁判规则革新。
实务建议
企业应对合同解除条款采取“双轨制设计”:
- 明确约定解除条件(如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 预留法定解除及情势变更空间,例如:“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有权解约”。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机械套用规则。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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