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融租租赁律师:俞强律师解读占有改定破解售后回租所有权困局
案件介绍
2021年,甲因经营运输业务急需资金,与某融资租赁公司(下称“A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一辆重型货车出售给A公司,再以售后回租形式继续使用。合同明确:A公司支付购车款后,车辆所有权通过“占有改定”方式转移至A公司,甲按月支付租金。为便于车辆运营,双方约定车辆仍登记在甲名下,并同步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将车辆抵押给A公司(注:文中当事人及公司名称均作脱敏处理)。
后甲因经营困难连续逾期支付租金,A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剩余租金16万余元及违约金,并主张对案涉车辆的优先受偿权。庭审中,甲抗辩称:“车辆始终在我名下,未办理过户登记,双方实为借贷关系。”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
- 甲向A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6.2万元及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LPR四倍计算至清偿日);
- 支持A公司对案涉车辆的优先受偿权,但提示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裁判核心观点:
所有权转移有效性:
双方约定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车辆,符合《民法典》第228条关于动产物权转让的规定。A公司支付购车款后,车辆所有权已转移,登记在甲名下系出于运营便利需求,不影响所有权归属。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
- 租赁物特定化:合同明确车辆型号、价格等要素,租赁物具备可流通性、可使用性;
- 真实买卖关系:A公司依约支付购车款,资金流向清晰;
- 无低值高融:租金总额14.6万元与融资款13.7万元基本匹配,未脱离合理范围。
自物抵押的合法性:
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时,出租人为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而设定抵押,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保护,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售后回租模式的“双重属性”认定
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需同时满足“融资”与“融物”要件。本案中,A公司通过支付购车款取得车辆所有权(融物),甲通过支付租金获得资金周转(融资),符合《民法典》第735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动产“占有改定”在售后回租中具有核心法律意义。根据《民法典》第228条,当事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时,物权自约定生效时转移。这一规则使售后回租的所有权转移摆脱了物理交付的限制,但实践中需满足三个前提:
- 租赁物明确特定:合同中需载明标的物详细信息,避免因物不特定被认定为借贷;
- 价款支付凭证完备:购车款支付记录是证明买卖关系真实性的关键证据;
- 租金构成合理:租金需覆盖租赁物成本及合理利润,显著偏离成本价可能被认定“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俞强律师简介
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执业逾13年。专注金融商事争议解决,2020年获上海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2024年荣膺“君澜专业领航奖”,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致力于复杂融资租赁法律实务研究。
风险提示:融资租赁交易结构设计需严格遵循“融物”真实性要求,避免因租赁物瑕疵导致法律关系性质争议。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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