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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六条公积金措施 “卖旧换新”贷款按首套房利率执行
格隆汇5月19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今天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26〕1号)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实际,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该市出台六条住房公积金措施,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一是多子女家庭贷款按首套房利率执行。对于多子女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是“卖旧换新”贷款按首套房利率执行。缴存人在福建省内出售自有住房12个月内在厦门市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是支持代际互助。缴存人在福建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在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不足部分可提取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账户余额。

四是放宽购房提取申请时限。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最迟取得有效证明材料之日起3年内一次性申请。

五是支持装修提取。缴存人在厦门市购买自住住房5年内,取得有效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住房装修。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单价标准计算,装修单价标准为每平方米1800元,每套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25万元。

六是支持购买车位(库)提取。缴存人在厦门市购买与所购房产同一小区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一手车位(库)3年内,取得有效购置证明材料满6个月后,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置款,且不超过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高于90%(含)时,自公布次月起,暂停办理代际互助、装修提取、购买车位(库)提取业务。上述政策自2026年5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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