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万科公司治理的一些看法
2015年中开始的宝万之争,演变至今,已变成多方博弈之局。各方声音不断,各种观点层出,其中不少是批评万科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是局外人,并没有预设立场,也没有持有万科A的股票,因为自己是从事公司法领域的法律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也会碰到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对于万科事件中引发讨论的一些公司治理问题,想结合自己的专业谈谈看法,为了保证文章的可读性,全文尽量用通俗的语句,不讨论过于学术的内容。如果有朋友对公司法理论有见解,可以私下交流。
一、万科是不是内部人控制
宝能系的公告中,最严厉的措辞应该是认为万科已被“内部人控制”。这一条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语句,一如当时万科管理层对宝能系的“野蛮人”指控(在27日万科股东会上王石先生已经澄清并致歉,这一点很有风度)。判断公司是不是被内部人控制,那还要先搞清楚什么是内部人控制。
百度百科的定义是:“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形成的,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筹资权、投资权、人事权等都掌握在公司的经营者手中即内部人手中,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公司是个财产概念,公司的事务需要有人去管理,从上述的定义不难看出,管理公司的主要有两个主体,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管理层)。这也就形成公司在历史沿革中根据公司治理主体的不同,而形成的两派观点,分别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前者由股东(会)对公司进行具体事务的管理,后者由股东(会)委托经营者(管理层)对公司进行管理。
这两个流派只是事实总结,并无优劣之分,要看不同国家文化心理、法律环境、公司实际情况而做不同的选择。当然,如果从效率来看,董事会中心主义无疑是更胜一筹,现代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东会召开的程序繁琐,如果由股东亲力亲为,效率必然低下。所以大型公司往往都会选择专业人才来管理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的重大事务,这样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层熟悉公司事务,渐渐地对公司有了更大的话语权,可以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就形成了所谓内部人控制,外部股东失去了对公司事务的监督。但必须要指出,内部人控制更多的是一种平衡的状态,管理层既然要为公司尽职,股东想做甩手掌柜,就一定要给管理层相当的公司权力,兵无粮草不行,这是生活常识。既要马儿跑又不让马儿吃草,便宜总不能让股东全占了吧。
那么在在秉持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就一定没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股东之间没有平衡,也极容易发生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大股东通过把持股东会来掌握公司,小股东完全失去话语权。国内对于该现象的研究汗牛充栋,如果有兴趣随手找到很多专著和论文,这里就不多阐述了。
说回万科,我们来看看董事会的成员结构,在11名董事当中,4名是独立董事,3名是华润提名的董事,4名是万科管理层。这样的董事会结构,很难说是被内部人控制的,尤其是4名独立董事都是有声望的教授、专家或职业经理人,对于董事会的权力起到很好的平衡作用。而且多年以来,万科的董事会一直恪守勤勉忠实义务,给包括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创造了巨大利润,将公司发展成全球第一大房地产企业,这完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概括来说,对于管理层掌握公司较大权力,不能简单地就指责为内部人控制,还要具体看管理层是否做出了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发展。
二、临时股东会能不能召开
宝能系已于26日向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已经提交了会议的提案。有人指出,股东向董事会发难,是釜底抽薪之计,根据万科公司的章程,董事会有权通过和否定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笔者查证公开资料,万科的公司章程第67条,确定规定了董事会有权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时,这一条也规定了董事会如果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如果监事会不反馈或不同意召开,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必须指出,万科公司章程第67条,董事会有权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是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法》第10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大家要注意《公司法》的表述是“应当”,这表明了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就必须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是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是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宝能系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公司是必须要召开的,而且不能有前置审批。当然从事实角度来看,董事会可以不理会这个提议,但这个行为本身已经违法,更不要说以书面形式来否定股东的提议。
从上述可知,万科公司章程第67条赋予董事会审查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是违法的,如果董事会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马上会被抓住把柄,这是十分不明智之举。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万科公司章程里居然有明显违反法律的条款,这是不应该的,也是管理层疏于管理的表现。
三、董事长应该是个什么样子
在宝能系的公告中,指出王石先生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仍然领取现金报酬。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是经过提名,由股东大会投票通过的,董事可能是公司雇员,比如总经理,也可能是和公司没有关系的外部人员,比如独立董事,也可能既不是公司雇员也不是无关联关系的外部人员,比如大股东提名的人员。董事组成公司的董事会,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如《公司法》规定的: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可以看出,董事的工作职责是宏观事务而非日常事务,工作方式也是因人而异。“脱离工作岗位”一般适用于公司雇员,劳动合同上明确写了详细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脱离工作岗位即为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这一条并不必须适用于公司董事,还要看董事的职责是什么,是否怠于履行职责。
其实在27日万科的股东大会上,万科的监事会主席解冻先生已经做了很好的解释,“什么是大事呢?显然,定战略、建班子、带队伍,这些年来万科的战略、团队业绩股东也好、市场也好,应该会有个定论,我们不敢说是行业最拔尖的,但是在行业内应该还是领先的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想王石主席应该还算是合格的董事长,至少没有不堪到要被股东大会罢免的地步吧。”
至于薪酬,有兴趣的各位可以对比一下A股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薪酬,自然会有一个客观的评价。
四、结语
公司治理是公司法领域最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一家公司能否做大做强,由资本、人才、战略等因素共同决定,而这些因素又通过公司治理才能发挥作用,好的治理结构可以成倍放大优势进行转化为发展动力,不适合的治理结构会导致效率下降、人才流失,从而影响竞争力。
有人说,万科的管理层是过去万科成功的重要因素,我同意这样的观点,在当前中国的环境下,一个团队的领导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决定团队的兴衰。但也有人认为如果目前换掉管理层,万科会在短时间内跨掉。这一点笔者并不认同,即使现有的管理层优秀,但并不意味着不可替代。只是必须要关注的是,如何保证合适的人坐在合适的位子上。这是公司治理中不可回避的永恒的话题。
SZ 万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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