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改革之下,投资者的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要问金融界最火的话题是什么?答案非国务院机构机构改革莫属了。虽然过去了一个多星期,但是热度不减。
本次机构改革信息量非常大,而其中对于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又是重点。很多信息是超预期的,大央行落空,证监会保持独立,而银保监也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纵览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从当年的一行三会到一行两会,再到今天的一行一总局一会,可国内的监管体系一直在演化。

正如金融监管研究院所述:
国内的分业监管体系,是借鉴了发达经济体、特别是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而建立。但是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内金融体系现实、以及部分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此次改革的核心逻辑还是围绕着:
1、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剑指当前部分混业经营的特点;
2、央行宏观审慎及货币职责和具体机构监管及微观审慎做切割;
3、金融消费者保护大幅度强化。
专业和全面的剖析,对笔者已经是超纲内容。
本文仅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个角度,谈一点个人微不足道的看法。过去几年,近距离参与过一些风险事件并进行记录和发声,深感个体投资人在的那一投资项目和金融机构整体出险之后,是多么的无助,无能甚至是无知。也坚持在做一些投资者保护的事情,承受着很多。
还是那句话: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一、 此次改革中的消保安排
此次金融改革,对于原一行两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板块,做了一个比较大的调整,原文是这样表述的(有删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换句话说,人行的消保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和证监会的投保局(投资者保护局)都将统一并入到金管总局。在人行和证监会的官网上,对于这两个部门的职责表述是这样的: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综合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拟订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依法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职责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体工作。
投资者保护局:负责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推动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相关法规政策体系;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完善投资者保护的体制机制建设;督导促进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以及市场各经营主体在风险揭示、教育服务、咨询建议、投诉举报等方面,提高服务投资者的水平;推动投资者受侵害权益的依法救济;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如今,这两家机构的消保部门,将全部归口于金融监管总局的一个部门监管,未来将会是一个“大消保”的概念。
组织架构的调整,必然带来内部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的调整,包括证券、基金、期货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将会被抬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于进一步集中监管、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有助于推动中国财富管理行业规范运行,促进财富管理市场蓬勃发展。

未来随着金融监管总局的完成2,将会渗透到地市甚至县级区域,大量州市一级证券和基金公司分支机构的销售行为将得到更强的规范。
这样的变动,可谓是意义深远。
二、 银保监会的消保工作
在分析被并入的消保职能之后,来看看银保监会的消保工作。
银保监会自2015年以来监管相继出台了多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包括:《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到《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都体现了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视,2019年的《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虽然不是银保监会颁布的,其中的第五部分却直接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可见消保这一块的工作,银保监会是非常重视的。这几年金融机构收到的罚单越来越多,涉及消保的明显增多,处罚金额也是屡创记录,就是最好的例证。
而到了2022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管理边界和内容作了更为清晰的界定。而且内容丰富,体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要求:
第一,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即银行保险机构,同时系统性提出体制机制建设的要求,包括消保审查机制、可回溯管理机制、管控机制以及投诉处理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
第二,统一标准原则,同类主体和业务适用统一监管标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造成恶劣影响可追究高管责任。
第三,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针对反映强烈的如“滥收费”、“霸王条款”“砍头息”等问题明确划定行为红线。
第四,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遵循权责对应、最小必要原则设置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系统权限,发挥数据价值的同时保护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安全。

可以看到,银监会消保工作制度日趋完善。
三、 工作会议精神回顾
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上面,人民银行一直是走在前面的。
从官网上的信息显示,早在2月16日,人民银行就已经召开了2023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会议。
会议要求从维护好广大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出发,积极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建设,不断提升金融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严厉打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持续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持续探索适合国情社情民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框架,努力推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布置了几方面的工作:1.要聚焦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着力推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2.聚焦提升国民金融素养,着力推动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高质量发展;3.聚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推动投诉管理高质量发展;4.聚焦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着力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督检查高质量发展;5.聚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领域,着力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等。
银保监会2023年还没有召开专门消保会议,不过每隔一段时间,银保监的消保局都会通报每季度的银行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去年年底,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并且介绍了《管理办法》的背景、思路、主要内容和亮点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的背景: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成为“国之大者”,是金融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管理工作政治性和人民性最直接的体现。《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是贯彻落实大会精神,深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同样的,证监会还没有来得及召开2023年的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不过从去年的工作会议中,大致可以窥探一二: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围绕投资者保护基础制度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理念文化培育、依法维权救济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二是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站稳人民立场,履行好监管的根本使命。找准投保工作切入点、结合点,着力构建投融资良性互动、各方归位尽责的市场生态。构建互促共进、齐抓共管的“大投保”格局。
三是进一步健全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监管体系,不断提升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更好地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畅通投资者依法维权追偿渠道,完善投资者保护基础制度,引导督促市场经营机构主动做好投保工作,培育理性投资者队伍,夯实投保工作基础保障。

四、 投资人保护更加有力
分析这么多,回归了那么多,旨在说明一个观点:此次金融机构改革力度之大,调整之剧烈可谓是近年来最有力度的一次。
仅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来看,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关职能并入金融监管总局,将会铸造一个“大消保”的概念。覆盖从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期货以及相关领域的投资者保护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金融监管总局对应消保这一块,会以何种的形式存在?
因为职能的调整必然带来组织的变动,相当于原来一行两会的消保并入到一块,组成一个消费者金融保护总局。在级别上究竟属于金融监管总局的二级局?还是一个大司?这些还无法确定,所以值得期待。
而且可以肯定的是,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未来对他们的保护力度会进一步加强,其权益维护也会更有力量。
理由很好理解:
1.所有消保职能归于金融监管总局,以后就这一个口子,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互相推诿和部门之前踢皮球的情况不复存在。无论结果如何,责任都在一个部门身上,迫使它必须对金融消费者的反映问题给予一个回应,结果好坏或者满意与否是后话;
2.未来的大消保局负责所有条线和板块的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会带来知识的外溢,客观上增加工作人员的专业性。针对交叉领域的问题,大消保会有更好的协调机制;
3.目前上海和北京金融法院已经设立,从这几年判案情况来看,由于两家金融法院所处区域的特殊性,使得其能够参与到很多金融纠纷案件中去,比如北京金融法院对四川信托,上海金融法院对华澳信托,体现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是一般法院绝不能比拟的。加上金融监管总局,整个诉讼纠纷一条龙就形成了。

写在最后
此次金融改革力度之大,影响深远。笔者仅从投资者保护这个视角出发,通过梳理机构相关职能,金融改革内容,组织框架变动并结合之前的积累,谈了一点个人观点。不成熟甚至不专业,请多多包涵。毫无疑问,改革之后金融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只会加强,投资人
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加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同样也应该看到,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任重道远,必将不断求索而努力。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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