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崧股份易主背后的熟人局:董秘来自“老东家”,新主曾是“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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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小崧股份(002723.SZ)发布公告表示,经董事长彭国宇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詹惠为董事会秘书。

小崧股份1.png《星岛》记者 陈奇杰 深圳报道

5月19日,小崧股份(002723.SZ)发布公告表示,经董事长彭国宇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詹惠为董事会秘书。

公告显示,詹惠曾任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公司(下称“达华智能”)投资管理部部长;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浦智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0年5月至2023年6月任小崧股份监事。

截至目前,詹惠未持有小崧股份的股份,与持有该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该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除任命新董秘外,小崧股份于5月19日还发布另一则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该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董事会同意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名调整为5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非独立董事3名(含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1名)。该议案尚需提交小崧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深陷争议旋涡

在一系列动作背后,小崧股份近日正深陷前实控人与现管理层的冲突漩涡之中。

5月初,曾承诺放弃公司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的小崧股份联合创始人、前实控人蒋小荣,在时隔9年后,因公司业绩持续下滑,决定向公司现管理层发难。

5月6日晚间,小崧股份发布公告表示,该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持股1%以上股东田野阳光及蒋小荣、田一乐、田甜、向日葵投资在5月3日至5月5日期间提交的共计四项临时提案,均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提案直指小崧股份近年业绩大幅下滑、连续亏损及现金流恶化等问题,要求专项评估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履职情况,并推动公司治理改组。而小崧股份董事会以提案存在程序瑕疵、越权干预经营、违背历史权利放弃承诺为由驳回提案。

5月15日,小崧股份召开了2025年度股东会,包括小崧股份前实控人蒋小荣,向日葵投资(实控人为蒋小荣)及蒋小荣的三位子女田野阳光、田甜、田一乐均委托授权代表参会。

蒋小荣等人在股东会现场提出,董事会擅自删减,隐匿了其合法的临时提案,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和违规。

小崧股份管理层则以相关公告与驳回理由已经依法披露,以及这并非股东会审议内容为由,表示该事项不适合在会上讨论。

会后,小崧股份发布公告表示《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8条提案均获股东审议通过。

公告还提及,小崧股份股东蒋小荣、向日葵投资曾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对公司的任何表决权;田一乐、田甜曾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对公司的任何表决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截至本次股东会召开日,田一乐、田甜均未满十八周岁。上述四位股东合计持有小崧股份放弃表决权股份数508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2902%,其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亦不计入任何议案的表决结果。

新董秘为董事长旧部,曾信披违规

《星岛》注意到,小崧股份新任董秘詹惠曾供职于达华智能,其创始人为蔡小如,而蔡小如正是小崧股份此前实控人,通过华欣创力控制着小崧股份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025年12月,华欣创力与嘉晟时代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华欣创力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嘉晟时代转让其持有的9.25%公司股份,转让总价为2.86亿元。今年4月29日,上述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小崧股份控股股东正式变更为嘉晟时代,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罗明华、刘凌爽。

但值得注意的是,刘凌爽与华欣创力关系密切,其曾担任华欣创力集团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心成员及高管。

罗明华同样与蔡小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星岛》此前报道,有爆料信息称罗明华为蔡小如前妻。

换言之,无论是在股权层面,抑或是在公司高管层面,风雨中的小崧股份原实控人蔡小如似乎正在尝试淡化自己公司实际操盘手的角色。

小崧股份2025年财报中提及,蔡小如因与广东广信君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存在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522万元,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詹惠与小崧股份现任董事长彭国宇曾在欧浦智网共事,并曾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资料显示,2019年9月24日,彭国宇、詹惠等4人发布股份增持公告称,计划自2019年9月24日起6个月内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400万元、不超过800万元的欧浦智网股票。彼时,彭国宇为欧浦智网董事长,詹惠为欧浦智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小崧股份2.png

▲来源:企业公告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4人未如期完成增持欧浦智网股票计划,也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实施增持计划的风险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该4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编辑︱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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