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庞大集团(601258)投资人维权问、律师答合集
【庞大集团投资人维权问、律师答合集】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
庞大集团(601258)投资者索赔条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认为,综合目前情况,在2015年3月4日到2017年5月3日之间买入庞大集团(601258)股票,并且在2017年5月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2018年7月5日,庞大集团(601258)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庞大集团违法事实为:
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在2015年3月4日披露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筒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在庞大集团第二大股东信达民公司大宗交易减持1.16亿股“庞大集团”的事实上,庞庆华未如实披露该项目实际受让方滦县横山钢结有限公司当时仍被其实际控制的事实,遗漏披露其通过涉案收益互换进行融资的安排;庞大集团未披露与其子公司在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发生的多笔关联交易;庞大集团还遗漏披露2016年10月24日其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公安机关调查的相关事实。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对庞大集团处以60万元顶格行政处罚。
庞大集团(601258)投资者索赔条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认为,综合目前情况,在2015年3月4日到2017年5月3日之间买入庞大集团(601258)股票,并且在2017年5月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以上是俞强律师集中回复股民关于科迪乳业维权的问答合集:
根据多年从事股民维权诉讼法律工作的经验,对于股民在维权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公布,供广大股民参考。我们需要指出的是,不仅打算提起维权诉讼的股民需要了解如下的这些索赔常识,对于那些即使现在还没遭遇证券欺诈的股民,也应该掌握这些常识。投资者教育更为重要的不仅仅是如何投资,投资遭遇欺诈如何索赔也非常重要,毕竟投资的道路千万条,维权的道路并不多,希望我们的这些总结能为遭遇证券欺诈正处在迷茫中的股民起到一点点帮助作用。以下任何一条能对任何一位股民起到任何一点作用,都是值得欣慰的。
问题一:是否被证监会处罚后的索赔都必然获得胜诉?
回答:当前的股民维权诉讼,如果没有被证监会处罚,是几乎(不绝对)在法院立不了案的,而即使立案了,在没有证监会处罚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也基本是裁定驳回或判决驳回。所以说,证监会行政处罚不是股民索赔胜诉的绝对保障,只是一份相对比较核心的证据。股民维权胜诉的案件中,都是有着证监会处罚作为证据的。但败诉的案例中,也大多都是有着证监会处罚的。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监会处罚了,不必然胜诉,证监会没处罚,可能维权诉讼无法启动。
问题二:是否法院判决股民胜诉就必然获得赔偿?
回答:法院判决股民胜诉的,应该说大部分都获得了赔偿。要么被告主动履行,要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获赔到位,但目前诸如海润光伏、皇台酒业等索赔案,系列案件均获得了一审、二审胜诉判决,仍有不少股民没有通过强制执行获赔到位。在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极差、账上没有钱款的情况下,股民即使打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赔偿款。
问题三、从提交材料到获赔需要多少时间?
回答: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提交起诉材料未必绝对能获赔。此外,假设能获赔,从目前我们代理的一万多件案件来看,获赔快的可能是三个月左右,几乎没有更快的了,如果立案后半年内能获赔,那就是很让人开心的了,千万不要以为半年是好久的维权时间了,现实是,如果半年获赔,那么你几乎就是中国最幸运的维权股民。大部分案件,去除败诉部分,获赔到位都在一年以上,大多数案件都在两年到三年之间,甚至四五年获赔的案件也并不罕见。更多细节的原因我们不愿意去解释,但需要股民知道的是,这就是现实。
问题四:虚假称述类案件谁是适格被告?
被告主体的认定
该类纠纷中,虚假陈述行为人可能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直接责任人等。
1. 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在“海润光伏”案中,部分投资者将大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2]。
2.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绝大部分投资者会选择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为这两者是最直接的法律主体,也最容易进行举证。
3. 证券承销商
比如欣泰电气案中,投资者将兴业证券被列为共同被告[3]。一般发生在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本身财务状况不佳时,会将证券承销商列为共同被告。尤其大型证券公司,其经济实力会远优于发行人/上市公司,能让投资者获赔多一层保障。
4. 证券上市推荐人
其情况类似起诉证券承销商,主要是针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首发文件中出现虚假陈述的情况。
5.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比如大智慧案[4],部分投资者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鞍重股份案[5]中,投资者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6.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
比如保千里案[6]中,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董事被列入共同被告。
7. 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在“海润光伏”案中,投资者将两大股东列入共同被告。
具体被告主体的选定需根据虚假陈述行为的作出进行判断。但是,实践中存在比较简单的选择方式即:根据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中被处罚的主体确定证券虚假称述纠纷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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