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合同资深律师:俞强律师解读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必然解除
案件介绍
A物流公司将一处仓储中心租赁给B商贸公司使用,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0日未付,A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前两年履约正常,第三年因B公司下游客户延期回款,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逾期35天才支付租金。A公司当即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B公司10日内腾退仓库。B公司次日补缴租金并支付滞纳金,但A公司坚持解除合同。B公司遂起诉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主张自身仅轻微违约且已补救。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A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继续履行。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 违约程度显著轻微
B公司逾期35天支付租金,但此前24个月均守约,本次逾期后主动补缴并承担滞纳金。其违约系短期资金压力所致,非恶意拖欠,且已履行主给付义务(支付租金)的99%。 - 未影响合同根本目的
A公司作为出租方,核心合同目的是获取租金收益。B公司补缴后,A公司收益权已实现,解除合同将导致B公司投入的百万级仓储改造资金损失,违背公平原则。 - 程序瑕疵
合同约定解除需“书面通知解除”,但A公司未给予B公司补救期,直接发出解除通知,剥夺了承租人补救权利,有违诚信。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法院并非必然支持解除,需综合三大要素审慎认定:
1. 违约过错与程度
根据《九民纪要》第47条及民法典精神,若违约方系轻微过失(如短期迟延履行附随义务)或已履行主要义务(如支付95%以上货款),解除条件虽形式成就,亦不宜解除合同。反之,针对拒绝履行、根本违约等重大过错,则倾向于支持解除。
2. 违约行为形态与后果
需区分违约所涉义务性质:
- 主给付义务违约(如不交租金、不交货):可能触发解除权;
- 附随义务违约(如未及时提供单据):通常需达到阻碍合同目的实现的程度才支持解除。
本案中,B公司迟延支付租金属主给付义务违约,但因其后果轻微(短暂逾期且补救),未实质损害A公司权益。
3. 解除权行使程序
即使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人须履行通知义务。民法典第565条明确,解除合同应以通知方式作出,未通知则不发生解除效力。A公司虽发出通知,但未预留合理补救期,程序存在瑕疵。
俞强律师指出:商事审判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对于已大部分履行的合同,若因轻微违约解除,将导致资源浪费与利益失衡。行权方需避免机械适用条款,而应评估违约实质影响。
风险提示
合同解除涉及履行评估、证据固定、程序合规等多重法律技术,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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