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合同律师:俞强律师解读合同解除权起算点认定三规则
——A公司诉B公司合作协议解除案
一、一场因许可证引发的商战僵局
2021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支付业务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需在2023年6月前取得《支付许可证》(脱敏处理为“XX许可证”),否则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截至2023年6月,B公司因政策调整未能获证,但持续向A公司发送协调进展报告,承诺推进资质办理。双方先后召开5次协商会议,A公司多次修改合作方案。直至2023年12月,B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取得许可证,协商彻底破裂。2024年1月,A公司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B公司则以“解除权超1年除斥期间”为由拒绝接受。
二、法院裁判:协商破裂日才是起算关键
裁判结果:确认A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有效。
核心裁判理由:
起算点认定标准
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起算并非简单以“违约发生日”为准。本案中,B公司虽于2023年6月违约,但持续积极协调并促成协商,A公司基于维护交易的目的暂未行使解除权具有合理性。最终协商破裂之日(2023年12月) 才应作为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解除时点的法律效力
A公司直接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起诉状副本送达B公司时(2024年1月15日)即发生合同解除效力,而非判决生效之日。法院的裁判仅是对解除权合法性的确认,不改变解除效力发生的时间。除斥期间的计算逻辑
法律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适用1年除斥期间规则(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算)。本案中,A公司在协商破裂后1个月内行使权利,未超出法定限制。
三、俞强律师深度解析:起算点认定的三大实务规则
规则1:持续性行为对除斥期间的中断效力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当违约方持续采取补救措施或双方处于积极协商阶段时,解除权的产生时间可能被延后。最高法在类似案件中明确,若守约方基于交易推进的合理期待暂未行使权利,除斥期间不从违约发生时起算。
规则2:解除意思表示的“到达主义”本质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其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有效送达。实务中需注意:
- 发出书面解除通知:自对方签收时生效
- 直接起诉解除: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生效
- 通知附履行宽限期:宽限期届满未履行则解除
规则3:1年除斥期间的弹性边界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的1年期限存在两大关键变量:
① “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需结合沟通记录、行业惯例等判断当事人是否已明确认知权利基础;
② 催告后的合理期限:若对方催告解除权人表态,合理期限通常不超过3个月,但继续性合同可能更长。
俞强律师简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商事合同纠纷13年。曾代理多起最高法审理的合同效力争议案件,深度参与《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纂,善于在复杂交易结构中厘清权利行使边界。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裁判观点系特定案件结果,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合同解除权行使涉及除斥期间、通知程序等专业技术要件,操作不当可能导致权利消灭。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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