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保理律师:俞强律师案例分析保理商追偿受阻,债务人抗辩权获支持
案件介绍
A公司(债权人)与B公司(债务人)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价值2000万元的设备,付款期限为货到后6个月。后A公司因资金周转需求,与C保理商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给C保理商,获得融资款1800万元。C保理商向B公司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B公司签署回执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及付款期限。
设备交付后,B公司以A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C保理商遂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应收账款,并主张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B公司提交检测报告证明设备不符合合同标准,且三方曾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质量问题未解决前暂停付款”。C保理商辩称其已尽审慎义务,B公司签署回执即视为放弃抗辩权。
(注:本案基于真实案例脱敏改编,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深度参与法律论证。)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 驳回C保理商对B公司的付款请求;
- A公司向C保理商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及费用。
裁判理由:
债务人抗辩权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548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B公司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其抗辩事由合法有效。确认回执不构成抗辩权放弃:
B公司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仅确认债权转让事实及金额,未明示放弃基础合同抗辩权。法院指出,抗辩权属法定权利,需债务人明示放弃才失效。保理合同独立性不排除基础合同抗辩:
虽然《民法典》第763条规定虚构应收账款不得对抗善意保理商,但本案中设备质量问题属实,非属虚构债权。C保理商虽审核基础合同,但未发现质量争议条款,不构成“明知虚构”。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揭示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三大核心法律问题:
一、保理合同独立性 VS 基础合同抗辩权
《民法典》第766条赋予保理商“双重追索权”,但债务人基于基础合同的抗辩权(如质量瑕疵、付款条件未成就)仍可对抗保理商。保理商需注意:
- 审查深度:不仅核查应收账款形式真实性(如发票、确认书),还需穿透审查基础合同履行状况;
- 风险控制:要求债务人签署《放弃抗辩声明书》或追加担保,避免“确认回执”效力不足。
二、虚构应收账款的司法认定边界
若债务人配合债权人确认虚假应收账款,保理商可依据《民法典》第763条突破抗辩权(保理商非“明知虚构”时)。但本案中:
- 质量争议属履约纠纷,非债权虚构;
- 保理商未核实补充协议,存在审核疏漏,不适用“善意排除”规则。
三、登记对抗效力的优先顺位规则
若同一应收账款被多次保理,《民法典》第768条确立“登记>通知>比例”的优先顺位。建议保理商:
- 立即登记:通过央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公示;
- 通知留痕:采用公证送达,避免“到达时间”争议。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基础合同履行证据、保理人审查程度等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风控方案。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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