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保理律师:俞强律师案例解读禁止抵销承诺击破债务人抗辩
案件介绍
2023年初,A公司为补充流动资金,与B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0万元。合同特别约定:“债务人承诺不出于任何原因对该款项进行任何抵销、反请求或扣减”。后因A公司经营困难出现逾期,B银行将债权依法转让给C资产管理公司。C公司催收时,A公司突然主张:其曾向B银行支付500万元保证金,因B银行未依约发放另一笔贷款构成违约,该500万元应与本案债务抵销,故仅需偿还1500万元。C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全额还款。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判决支持C公司诉请,A公司需全额偿还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 禁止抵销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A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承诺不对还款义务行使抵销权,该约定符合《民法典》第568条“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例外情形,排除了法定抵销权的适用。 - 债权转让后抗辩权受限于原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47条,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不得超出原合同范围。A公司关于保证金的主张实质是行使其对B银行的抗辩权,但因原合同已放弃抵销权,该抗辩对C公司不成立。 - 抵销要件不满足
即使不考虑禁止约定,A公司主张的500万元“保证金”与借款债务性质不同(前者为担保关系,后者为借贷关系),标的物种类与债权基础均不一致,亦不符合法定抵销要件。
法律分析:禁止抵销条款的“防火墙”效应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揭示了金融交易中禁止抵销承诺的深层法律效力,其本质是债务人对抗辩权的预先放弃。此类条款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极为常见,但债务人往往低估其法律后果。
一、禁止抵销承诺的双重法律属性
从功能看,此类条款既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民法典》第568条允许约定排除抵销),也是债权实现的担保工具。当债务人承诺不抵销时,相当于主动让渡了其未来可能获得的抗辩机会。本案中,A公司试图以与B银行的其他纠纷对抗C公司,实质是将基础交易关系的风险转嫁给债权受让人,违背诚信原则。
二、债权转让中抗辩权的“边界锁定”规则
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范围严格受限于原合同权利义务框架。若允许债务人以转让前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将导致债权流通性丧失。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主张的“B银行未放贷违约”属于另一独立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款债权无实质牵连性,更不构成法定抵销事由。
俞强律师补充:实务中常见误区是混淆“债权消灭抗辩”与“履行抗辩”。若债务人主张债权根本未发生(如借款未实际发放),可向受让人提出;但若主张抵销、履行瑕疵等事由,则受限于禁止抵销约定。
三、银行金融债权的特殊保护逻辑
金融机构通过禁止抵销条款、债权转让通知、抗辩权限制三重机制保障债权流动性。本案中,B银行将风险资产剥离给C公司符合金融监管政策,若支持A公司以基础交易瑕疵抗辩,将破坏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稳定性。法院的裁判实质上维护了金融债权的“纯洁性”(即不受债务人其他纠纷污染)。
结语:企业融资签约的致命细节
本案A公司的败诉源于对合同条款的轻视。企业在签署融资文件时,务必关注“禁止抵销”类条款的杀伤力——它不仅是还款承诺,更是对法定救济权的主动放弃。当债务人签署此类协议时,其未来维权通道已被实质性压缩,即使存在真实债权纠纷,亦难以在后续诉讼中翻盘。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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