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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格隆汇11月5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11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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