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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引证广告不得用减小字号等补充说明
格隆汇12月12日|针对当前广告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利用在广告中引用第三方报告,批量制造细分领域“行业第一”、加剧行业“内卷”,以及利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方式,对“内卷式”竞争“推波助澜”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就《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引证广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内容的,不得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或者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费者难以辨明的方式进行补充说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作出限缩或者不符合常理常识的解释。广告引证内容涉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引证广告中使用细分行业、细分领域或者细分区域“最佳”,或者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用语进行宣传,但相关行业、领域小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相关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经营主体及其产品、服务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产生误解的,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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