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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格隆汇10月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55号,公布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2C902.a.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 μm的人造金刚石微粉(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

二、2C902.b.平均粒径大于50 μm且小于等于500 μm的人造金刚石单晶(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

说明:2C902.b项不管制用于装饰、首饰的培育钻石。

三、2C902.c.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线锯:

1. 线径小于等于45 μm;

2.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8 μm;

3. 破断拉力小于等于16 N。

四、2C902.d.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砂轮(参考税则号列:68042110):

1. 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30 HRB;

2.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 μm;

3. 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40 m/s。

五、2B005.b.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六、2E902 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工艺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2025-10-09305.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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