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发布上市新规,同股不同权及新经济公司上市潮时代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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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下午消息,港交所发布上市规则修订咨询总结,新规则将于4月30日下周一生效。港交所表示,发行人目前可以向港交所提交上市前查询,但4月30日才可提交正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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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4月24日下午消息,港交所发布上市规则修订咨询总结,新规则将于4月30日下周一生效。港交所表示,发行人目前可以向港交所提交上市前查询,但4月30日才可提交正式申请。

今年2月23日港交所刊发了咨询文件,此后共收到283份回应意见。港交所表示,整体而言绝大部分回应都赞成港交所的建议,没有反对任何建议实质内容的广泛共识。因此,港交所在进一步考虑所提出的问题并与证监会磋商后,决定大致落实《上市规则修订咨询文件》中的建议,仅作出少部分修订。

这些修订包括,在“同股不同权”即不同投票权发行人方面,咨询结果决定不强制要求不同投票权的受益人(如创始人)只能持有不超过50%的相关经济利益,同时也允许通过有限责任合伙、信托、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来持有不同投票权。咨询结果也决定增订上市规则要求,“同股不同权”的企业必须在上市文件、年报和中报中披露其不同投票权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并披露其采用“同股不同权”的理据以及股东相关风险。

港交所还规定,欲采纳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上市时,相关拟上市公司上市最低预期市值不得少于400亿港元,如果预期市值低于400亿港元,申请人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必须录得10亿港元的收益。

在业界关注的公司可否成为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方面,港交所计划在今年7月31日或之前另作咨询,咨询文件将寻求业界对于企业等实体是否应该,以及在怎样的基础上可以享有不同投票权的意见。 

港交所正式公布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中称,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IPO新规允许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酝酿四年之久、也是近24年来意义最为重大的港股上市制度改革,即将落地。

在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要求方面,咨询结果决定申请人必须要能展示其源自外购许可技术或外购核心产品的研发进度,也对上市前必须获得投资来源的“资深投资者”和“相当数额投资”作出规定。其中“资深投资者”被规定为必须是港交所认可对象,而“相当数额投资”则依照市值大小,投资金额须达到其上市时已发行资本的1%-5%。

针对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的创新产业公司,需在包括在纽交所、纳斯达克以及伦交所等地,最近至少两个财年,有良好的合规记录,在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时,预期市值最低100亿港元。

已有许多公司计划提出正式申请 至少是双位数  

港交所总裁李小加在上市规则修订咨询总结发布会上表示,目前难以估计下周一能收到多少查询或正式申请,但已经有许多公司都已明确表示他们有兴趣提出申请,这个数量至少是“双位数”。  

对于企业成为“同股不同权”受益人的问题,李小加表示今天仅仅讨论个人股东,不讨论公司的股东,但港交所计划在三个月内开始公司股东方面的咨询,关于咨询以具体什么形式进行,提出哪些建议,目前这一切还没有讨论,“但一旦新规实施后,相信我们可以很快实施下一个进程”。  

允许未有收益企业上市 生物科技以外不覆盖  

港交所今日发布上市规则修订,允许未有收益和盈利的公司来港上市,但李小加在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这一新规并不会扩大到生物科技领域以外的公司。  

李小加解释,港交所之所以允许生物科技公司未有收入上市,因为这些公司在被允许发行前,是根本不可能有收入的,这并不是因为它们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同时,监管当局有一系列详尽的规则来管制它们的行为,有清晰的监管指引,令大家可以清楚衡量它们的风险。他表示,生物科技以外的其他公司,完全可以先做出产品并销售,那么就不需要循这一渠道上市。  

CDR等内地市场新规不是为了跟香港竞争  

港交所总裁李小加在今日上市规则修订总结发布会上回应关于两地市场新规是否有“竞争”时表示,内地监管机构绝不是为了跟香港竞争而出台新规则,这之间绝非因果关系。“说是为了跟香港竞争的话,那把监管机构的格局看得太低了,这是一件大事”,李小加指出,两地的新规之间并非为了竞争,“所以我不需要去跟中央沟通,也没有渠道沟通”。  

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预期市值最低100亿港元  

港交所在咨询总结中公布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的标准,针对的目标则主要是创新产业公司,相关公司需在包括纽交所、纳斯达克以及伦交所等地最近至少两个财年有良好的合规记录,在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时,预期市值最低100亿港元。

不同权上市公司最低预期市值一般需达到400亿 

对于不同股权架构的发行人,相关拟上市公司上市时最低预期市值需要达到400亿港元;如果市值少于400亿港元,则需要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收入不低于10亿港元。同时,港交所针对这类公司提出,建议不同投票权只可以给予上市公司在上市时或者上市后的董事,且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投票权的10倍。

不同权公司重大事宜必须按“一股一票”表决

对“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监管及对投资者的保护,是本次咨询总结的重点之一。港交所表示,针对不同股权架构上市公司,提出了“额外的上市规定及股东保障措施”,包括:上市后不得提高不同投票权比例;同股同权股东必须占投票权的10%;重大事宜必须按“一股一票”的基准投票表决;加强披露;加强企业管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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