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保监会会接管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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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保监会对全国的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由于保险业自身的性质,投资者往往广泛且分散,因此风险防控就显得相当重要。那么,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出了问题,怎么办?

作者:明日绫波

这是一个学习《保险法》的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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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众所周知,保监会对全国的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由于保险业自身的性质,投资者往往广泛且分散,因此风险防控就显得相当重要。那么,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出了问题,怎么办?

 办法不少。 

比如,《保险法》规定,当一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责令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等,视风险情况而定。

 在监管中,如果发现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这个也很好理解。 

《保险法》第144条的规定,相对而言,属于情形严重后的应对措施:接管 

该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换言之,要么是公司已经出现了“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要么是现有的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保监会才会接管一家保险公司。 

按照法律规定,接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接管期满,如果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监管方可以决定终止接管并公告;如果被接管的公司触及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之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被吊销牌照、或偿付能力低于监管标准乃至于不吊销牌照将损害公共利益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保监会)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同样,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被接管期间,保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等措施 

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中,“偿付能力”是关键衡量要素。这一能力,其实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由于保险产品涉及的投资人往往众多且分散,因此其隐性风险乃至系统性风险,就是监管层和法律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事实上,在保监会新的考核体系下,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被要求保持在50%和100%以上。 

权限 

一旦公司被接管,意味着什么呢? 

这要取决于接管组的权限,更要取决于公司未来的情况。以今天的新闻为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工作组承担;接管工作组组长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接管工作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公司所有资金往来、资产买卖、信息发布、除传统保险业务外的合同签订等行为,均需经接管工作组同意 

国内此前有两个先例可以参考。 

第一个被接管的是新华人寿。2006年,保监会称调查发现,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8年间挪用公司资金130亿元(后续检方指控其涉嫌职务侵占300万元、挪用资金2.6亿元)。

在此情况下,2007年,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保险保障基金先后购买了4.6亿股新华人寿股权,占新华人寿股权38.815%,成为第一大股东(由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管理)。到2009年11月,该公司将这些股份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接手价5.99元/股,出售价8.7元/股,盈利12.5亿元),完成了新华人寿风险处置任务。 

第二个则是中华联合保险。2007年,中华联合保险出现64亿元的巨亏。2009年,新疆兵团将其所持有的61%中华联合的股权交由保监会托管。

2011年12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并控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持股比例为57.43%。之后,该公司增持60亿元,持股比例达到91.49%。2016年1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完成转让交易,将所持60亿股股份卖出,成交总价144.05亿元人民币,较资产评估值溢价99.97%。 

从这两个案例来看,新华人寿被接管后,经历了大股东的变化,之后新华保险成为国内第一家A股、H股同步上市的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也经历了股权重组,现在的主要股东包括东方资管、辽宁成大、中国中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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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 

2014年,保监会发布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评级监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这份意见稿将保险公司按照综合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高低,分为ABCD四类,前两类风险小,后两类则是风险较大和严重的公司。对于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监管部门除了可以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以及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不到一个月前,2018年1月29日,在厦门,“保险资金运用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专题培训会议”召开。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作了主题辅导报告,说的话很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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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陈文辉强调,“必须深刻反思过去一段时间行业个别激进公司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入剖析,避免重蹈复辙。这些问题有十个方面,包括“个别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及公司治理失效,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之上”,“实际控制人挪用占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个别公司非理性举牌和大肆跨境并购”,“有的公司激进经营和高风险偏好,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脱离保险保障功能”,等等。 

在这份主题辅导报告中,陈文辉的话也说得挺重:“重塑行业形象,全行业要彻底肃清项俊波流毒”,“以案为鉴、以案治本,用实际行动重塑保险行业形象”,“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坚持高管和机构双罚”,“强化境外投资监管、规范内保外贷行为、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

 “党中央为保险业和保险资金运用指明了方向,要系统深刻理解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要求,回归本源,服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找准方向,从国家战略大局出发;稳中求进,把防范风险放在首位……要高度关注流动性和重点公司风险、信用风险、地方债务风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等突出风险,必须一以贯之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陈文辉说。

来源:侠客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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